公积金最新政策2019 扬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3月1日起实施
缴存比例:
职工和单位分别为5%-12%
个人缴存自行申报比例为10%-24%
关于缴存比例,依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,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%-12%。即单位可以在5%-12%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,低于5%的,需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程序;
行政、事业单位仍执行12%缴存比例。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,缴存比例为10%-24%。
“缴存办法”还对一些特殊情形,加以明确规定: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,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对部分实行承包、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,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,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,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上、下限规定。
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:
困难单位可缓缴
缴存比例可降至5%以下
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是“缴存办法”的重点,明确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和手续材料,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,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(职工大会)或工会讨论通过,由分支机构初步审核,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和审批,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,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,缴存比例可降至5%以下。
“缴存办法”还新增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条款,明确向单位和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和开具缴存证明的有关规定。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“不见面审批(服务)”,新增网上缴存章节内容。
需要提醒的是,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(原《细则》为6个月)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,逾期不予受理。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,依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实施惩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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